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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湖北省级(省级转移市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个体工商户杨玉成”,经营地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叶山农产品交易中心AP6-3(半)号。同时在2025年襄阳市樊城区(县级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同样涉及该经营户。现将此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不合格食品的抽样单编号为SBJ25420600611900526,样品名称“辣椒”,标称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11-24,不合格项目是噻虫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12月3日将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
2.不合格食品的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606611901822,样品名称“龙豆(菜豆)”,标称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11-24,不合格项目是噻虫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检验报告,12月15日将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
二、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个体工商户杨玉成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辣椒”“龙豆(菜豆)”,并立即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
三、行政处罚情况。个体工商户杨玉成销售2批次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鉴于被抽样单位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四、个体工商户杨玉成收到上述2批次检验报告后,立即查找原因,造成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问题出自种植加工和养殖环节。针对上述情况,该店制定了整改方案:加强全体员工食品安全法的培训,提高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严把进货质量关。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经营食品。
五、公示网址链接http://www.fc.gov.cn/。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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