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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4日上午9时45分,在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街道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2栋2单元3楼,一名安装工人在安装格力空调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襄阳市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53号;注册资本:贰仟零叁拾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①一般项目:家用视听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批发;家居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直饮水设备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用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广播影视设备销售;搪瓷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包装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②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安装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樊城区象安商贸行(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5年3月3日,经营者:黄某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清河口街道长征路118号12幢1层107号门面,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家电零售;通用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通讯设备修理;电工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6年9月28日,黄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管局注销了樊城区象安商贸行。
黄某某,男,49岁,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经营者。
张某,女,51岁,樊城区象安商贸行信息员。
彭某某,男,51岁,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空调安装工。有高处作业证,有效期至2028年2月23日。
冯某某,男,51岁,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空调安装工,无高处作业证。
3.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白某某,男,47岁,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2栋2单元3楼房主。
(二)格力空调业务承揽情况
1.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情况
2025年1月1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与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格力电器产品售后服务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承揽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家用空调(含除湿机)、洗衣机、净水系列、家用空气能热水器、生活电器、智能产品、厨大电(含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洗碗机、燃气热水器、蒸烤双能机)等售后服务项目,承揽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承揽区域为襄阳市”,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樊城区象安商贸行承揽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格力空调售后业务情况
2025年4月1日,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与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签订了《格力空调售后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由樊城区象安商贸行为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格力家用空调的售后安装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服务有效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安装、维修费由格力公司按安装、维修费结算标准和相关规定统一与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结算,双方核实后,按月将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的安装、维修费用汇入指定账户,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向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统一收取30元/台的信息管理费(若因厂家安装费调整则另行协议);对于格力厂家补贴的安装费收取40元/台管理费。”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空调移机情况
2025年7月19日,因襄城区租赁房(襄阳古城街道木木夕花店后面的家属院1楼)到期,家住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2栋2单元3楼房主白某某,需将租赁房的空调移至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2栋2单元3楼家中。他通过格力公司热线电话(4008365315)申请空调移机,格力公司通过系统将安装单派给樊城区象安商贸行信息员张某,张某通过微信群将白某某的信息派发给负责襄城区域的空调安装工彭某某和冯某某。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2栋2单元3楼白某某家客厅东面窗外,作业面距地面约6米,该作业属高处作业。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面部朝上躺在一楼地面,二次防护绳脱落,安全带未损坏系在身上。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9日中午12时,白某某给彭某某打电话联系移机事宜,并约定14时到白某某襄城区租赁房进行空调拆除。
2025年7月19日14时12分,彭某某和冯某某来到白某某襄城区租赁房,并将空调拆除,白某某喊了货拉拉司机将空调运送至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因移机地址在3楼,白某某让彭某某和冯某某帮忙搬上2栋2单元3楼家中,因时间问题,双方协商另约时间再进行空调安装,白某某就将家中钥匙交给了家住樊城区的冯某某,并加了冯某某的微信。
2025年7月24日上午8时26分,冯某某通过微信电话告知白某某要到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2栋2单元3楼家中去安装空调,由于白某某在外地上班,不方便回来,便电话告知由彭某某和冯某某到家中自行安装。
2025年7月24日上午9时,彭某某和冯某某来到白某某家中,两人穿戴好五点式安全带开始安装空调。9点45分,冯某某系着五点式安全带和二次防护绳,站在客厅窗外防护网上,进行固定空调外机两侧的螺丝,彭某某在室内准备真空泵、扳手等工具,冯某某固定好空调外机右侧的螺丝,准备到空调外机左侧进行安装时,彭某某听到冯某某喊了一声,便立即到窗边查看情况,发现冯某某已面部朝上躺在一楼地面,二次防护绳脱落,安全带系在身上未损坏。
(二)应急救援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某某立即拨打了120,并将情况告知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经营者黄某某,大概5分钟左右,120赶到现场,将冯某某送至991医院,彭某某随120一起到了医院,用冯某某的手机通知了他的家属。冯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7月24日16时宣布死亡。
2025年7月28日,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经营者黄某某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上报情况
接到米公街道办事处事故情况上报后,樊城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属实后,立即向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上报了事故情况,同时按规定上报了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冯某某,男,51岁,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空调安装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询问、医院诊断和调查分析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冯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无高空作业证,且未规范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高空进行空调安装作业,导致发生坠落时,二次安全绳脱落,坠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黄某某作为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经营者,未审核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未与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樊城区象安商贸行承揽的空调安装业务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无高处作业资质上岗作业,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冯某某在无相关特种作业资质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予以免责。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将格力家用空调的售后安装业务发包给樊城区象安商贸行(个体工商户),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米公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米公街道办事处向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某某作为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的经营者,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审核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杜某某作为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与承揽空调安装业务的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个人经营者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黄某某作为樊城区象安商贸行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审查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湖北小白象商贸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3.米公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特种作业领域专项检查,重点聚焦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督促辖区内涉及高处作业企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企业对员工持证上岗作业的意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襄阳市樊城法院长虹路家属院“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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